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 107年5月24日第1385次委員會議通過,南京同仁堂樂家老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同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罰30萬元。另湯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記者趙靖邦/綜合報導】
金門地區隨著商業交易日益發達,無店鋪的網購交易,《錯標價格》衍伸出契約成立與否,地方與高等法院見解,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其《錯標價格》的《過失》是賣家或其員工造成的,基本上判決見解較有利於買家。
直銷商品的面交,通常商品的交易由買賣雙方事前透過說明會形式,再個別磋商成立契約。雖無網購商品錯標價格風險,但實體商品每月業績,關係著同時具有買家賣家雙重身分的直銷商獎金制度。換言之,以多層級抽佣或獎金吸引民眾加入直銷商,其有否於實施說明會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公平會報備的程序,接受公平會的監督,程序上合法與否很重要。
公平會表示,南同公司於106年5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食品,民眾繳交入會費新台幣500元及購買3,350元、16,750元與33,500元等不同價格之商品,可成為銀級、金級與白金級傳銷商,並可因介紹他人加入購買商品享有推薦獎金、推廣獎金以及輔導獎金等具有多層級抽佣關係之獎金,惟查南同公司自106年3月起即招募民眾加入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是南同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向公平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續表示,沃德傳銷計畫(組織)在新加坡商沃德全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加坡商沃德公司)於107年1月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貼片及手環等商品前,係一未在我國報備之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組織)。湯君於105年9月在美國加入成為該傳銷計畫(組織)之傳銷商後,106年8月在我國高雄與台中說明會,以及不定時在國內住所向他人介紹推廣沃德傳銷計畫(組織)之傳銷制度及商品,其在新加坡商沃德公司向公平會報備前,即於我國推廣沃德傳銷計畫(組織),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視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惟渠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