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保障措施
一、工作機制保障
(一)成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省政府牽頭,成員由省文化廳、財政廳、住房和建設廳、教育廳、農業廳、民政廳、環境保護廳、民族與宗教事務廳、旅遊局、文物局等以及廈門市、漳州市、泉州市主要領導組成。各設區市成立相應機構。
領導小組職能:
1.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彙報,統籌協調有關工作;
2.指導、督查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
3.制定、出臺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有關管理辦法、條例等。
(二)成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專家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領導小組聘請的各學科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為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撐。專家工作委員會設在福建省藝術研究院。
專家委員會職能:
1.深入調查研究,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2.為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所遇到的問題提供專業諮詢;
3.為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4.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工作進行評估和審查評議有關專案等。
(三)設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文化廳、各設區市設在文化局,並依託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配備相應的管理、宣傳、培訓等專職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專項經費。辦公室工作職能:
1.組織實施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操作層面事項,確保領導小組決定的執行;
2.起草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文件及會議議程;
3.開展單位間、區域間協調、聯絡、交流工作等。
(四)閩南三市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給予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經費支援,具體負責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
二、政策法規保障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等檔為依據,制定符合閩南文化生態護區實際情況的管理辦法:
(一)《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工作管理暫行條例》
(二)《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三)《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四)《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五)《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整體性保護區域管理暫行辦法》
(六)《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生產性示範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七)《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三、經費保障
採取國家、省、市財政撥款和民間籌集方式解決經費問題。經費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活動、傳承人經費資助、傳習中心活動、對台對外交流活動、整體性保護區域建設、人才隊伍建設、資料庫建設、基礎設施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等。
(一)國家、省、市財政投入比例為1:1:1。
(二)省人民政府設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所涉及的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資助,多管道吸納社會資金投入。資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規劃》公佈後,列入省政府工作計畫,由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落實本《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