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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研究報告(二):我國數字經濟發展仍有巨大空間
來源:德邦研究所|證券分析師蘆哲/研究助理李昌萌
2023 年 4 月 17 日
數字經濟的概念最早提出於 1996 年,美國經濟學家 Don Tapscott 在其出版的《數字經濟時代》中首次提出“數字經濟”的概念,而在 1998 年美國商務部便發佈了《The Emerging Digital Economy》研究報告,提出了電子商務和資訊產業等早期的數字經濟形式,並將數字經濟納入了美國經濟統計的體系。
在我國首次官方提出數字經濟的定義是在 2016 年杭州 G20 峰會發佈的《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中,報告中指出:數字經濟是指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和資訊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資訊網作為重要載體、以資訊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而2021 年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中也延續了這一概念,這也是目前官方對於數字經濟最為權威的定義。
而根據《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中的劃分,數字經濟總共涵蓋了數字產品製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和數位化效率提升業 5 個大類及其細分的 156 個小類。其中前 4 個大類是依賴於數字技術、資料要素的數字經濟核心產業,而第 5 個大類則是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的融合的眾多行業。
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其分析框架也經歷由“兩化框架”到“四化框架”的發展。中國信通院在《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17 年)》中第一次提出了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為核心的數字經濟“兩化”框架,即以傳統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以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為主的資訊通信產業和以數位技術應用于傳統行業而形成的新業態新產業。而在2019 年 10 月召開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上,資料被確立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並將參與到分配當中,成為了經濟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信通院進一步提出了“資料價值化”和“數位化治理”,最終形成了目前數字經濟的“四化框架”。
其中,資料價值化的發展還引發了市場對於“資料財政”的探討,在資料成為新的生產要素並參與分配後,必然會形成與之配套的稅收設計,預計在數位經濟和資料要素的基礎設施和基礎制度逐步完善之後,“資料財政”有望成為接棒“土地財政”的一種重要形式。
圖 2:數字經濟的“四化框架”
從我國近些年數字經濟規模變動來看,儘管近幾年我國經濟增長受到疫情的影響,但數字經濟規模仍處於較為穩定的擴張態勢,截止我國 2021 年數字經濟規模已經達到 45.5 萬億,占 GDP 的比重約為 39.6%,而根據中國信通院發佈的最新統計資料,2022 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將提升至 50 萬億元左右,占 GDP 比重預計將超過 40%。而從增速方面來看,我國數字經濟發展仍舊處於快速增長期,2015 年-2021 年的年均複合增長率高達 15.9%,一定程度上表明數字經濟是近些年我國經濟仍保持中高速增長的重要引擎之一。
而從數字經濟的結構來看,數字經濟中數字產業化的部分占 GDP 的比重較為穩定,一直維持在 7%的水準,而產業數字化的部分占GDP 的比重則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表明目前數字經濟規模增長主要由數字技術應用于傳統行業帶動,而數字經濟的基礎行業電子資訊製造業等行業目前增長空間已經相對較為有限,一方面是由於這些行業的使用者存量規模已經相對較高,另一方面是部分高技術行業存在一定的技術壁壘,亟需技術上的突破以帶動其迎來新一輪的快速增長。
長期來看我國數字經濟發展仍有較大空間。一方面,從總量上來看,我國數 字經濟規模占GDP 比重較發達經濟體仍有明顯差距。截止 2021 年,美國數位經濟規模占 GDP 比重約為 66.5%,顯著高於我國的 39.8%,而與我國經濟結構較為類似的德國和日本,其數位經濟規模占 GDP 比重也分別達到了 67.6%和 52.1%; 另一方面,從產業結構來看,數位經濟在我國各個行業滲透率上基本已經達到全 球平均水準,但在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滲透率上較世界領先水準仍有較大差距, 這意味著我國農業數位化和工業數位化存在很大的擴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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