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8
2024-01-03
2023-12-31
2023-12-12
2023-12-12
2023-10-25
2023-10-24
2023-10-10
2023-10-10
2023-10-09
2023-09-25
1.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政策
1-1.積極開展特色進口業務
支持跨境電商進口業態發展。
(1).交易額補助。對跨境電商入區貨物達到100 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比例補助,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 800 萬元。
(2).物流補助。對跨境電商保稅倉庫運營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物流綜合補助,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 1000 萬票。
l 支持進口臺灣農漁產品。對進口臺灣果蔬、冰鮮、凍品的,按申報進口貨值給予一定比例補助。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該項年度獎補最高不超過 5000 萬元。
1-2.大力拓展海關特殊監管區業務
l 支持開展保稅加工業務。對區內符合產業導向的加工貿易、保稅維修、再製造等企業,根據其進(出)口實績給予一定比例的交易額獎勵,對台企來我區開展保稅加工並複出口 RCEP 成員國的,根據其出口實績另行給予一定比例的交易額獎勵,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l 支持開展保稅物流業務。對開展保稅物流(含簡單加工、分揀)業務企業,根據其進(出)口實績給予一定比例的交易額獎勵,對年度進出口實績超過 2000 萬美元且比增 20%以上的,另行給予一定比例的物流運費獎勵。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l 支持開展保稅展示業務。對搭建國際藝術品、高檔汽車、鐘錶珠寶、醫療器械等高端消費品保稅(含跨境電商、免稅)展示交易平臺的企業,對專案營業滿 6 個月且銷售額超過 5000 萬元的,按其裝修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 60 萬元。
1-3.完善對外貿易物流通道網路支持培育嵐台海空、海海聯運通道。
l 對經中轉臺北機場、桃園機場,臺北港、台中港、高雄港並經平潭口岸進出的,給予境內收發貨人(攬貨企業) 一定比例的運輸補助。該項年度獎補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
l 支持發展多式聯運,拓展市場腹地。對簽發“一單制”海、陸、空、鐵聯運提單進出口集裝箱總量每年達到 500 標箱及以上的運營企業,按實際完成總量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單家企業最高扶持金額為每年 100 萬元。
1-4.支援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用好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政策,加快建立促進服務外包服務貿易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促進體系。對服務貿易企業年進出口超過 50 萬美元,按進出口額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政策依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印發關於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嵐綜管辦規〔2022〕6 號)
2.旅遊業高品質發展政策
2-1.扶持高星級酒店
l 在實驗區投資建設且建成對外營業,並經國家星評委評定通過獲得五星級酒店資格的,前三家給予一次性專項獎勵,分別為 3000 萬元、1500 萬元、1200 萬元。
l 與國際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正式冠名、連續經營五年(含)以上的酒店,按頂級奢華、奢華、豪華、高端、精選分檔給予一次性獎勵,分別為 1500 萬元、1200 萬元、1000 萬元、800 萬元、600 萬元,獎勵分5 年兌現。
l 酒店專案用地範圍內企業自持部分的建築面積應徵城市建設配套費按地方留存部分予以補助,專項用於酒店項目基礎配套建設。
l 對實驗區已建成的酒店,通過提升改造,並經國家星評委評定通過獲得五星級酒店資格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000 萬元。
2-2.民宿扶持
l 鼓勵有條件的運營單位聘請具有甲級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民宿成片規劃設計,按實際規劃設計費用的 50%給予運營單位一次性補助,獎勵上限50 萬元。
l 支援運營單位統籌建設運營,經營民宿達10 棟且經營客房達50 間以上,每棟經營滿一年的,按單棟民宿建築面積 100 平方米至 400 平方米(含)和400 平方米至 800 平方米兩個檔次,分別給予一次性 2 萬元、3 萬元獎勵,獎勵上限 30 萬元。
l 鼓勵民宿創優評牌,獲評為“甲級”“乙級”“丙級”資質的民宿,分別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30 萬元、10 萬元獎勵;對於通過改造提升,重新獲評提升等級的,再給予一次性差額補助。每年獲評“嵐宿之星”前三名的民宿, 分別給予一次性 8 萬元、5 萬元、3 萬元獎勵。
2-3.鼓勵入嵐旅遊
l 鼓勵旅行社組織省外、境外遊客來平潭旅遊,遊覽至少 1 個收費景點,住宿 1 晚(淡季住宿標準不低於 120 元/晚/人;旺季、黃金季住宿標準不低於300 元/晚/人),且年度組織遊客總量在 2000 人及以上的旅行社,實施淡旺季分檔獎補。
l 旺季按省外遊客 40 元/人次、境外遊客 100 元/人次的標準給予補助;黃金季在旺季的標準上下浮 50%執行;淡季按省內遊客 20 元/人次、省外遊客 80 元/人次、境外遊客 200 元/人次的標準給予補助。
2-4.鼓勵景區提檔升級
l 新獲評國家 5A 級景區(或國家級旅遊度假區)、4A 級景區(或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 1000 萬元、500 萬元獎勵。
l 新獲評國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分別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20 萬元獎勵。
政策依據:《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鼓勵扶持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嵐綜管綜〔2021〕90 號)
3.社會招商獎勵辦法
3-1.招商仲介
l 招商仲介指向實驗區招商單位提供專案投資資訊,引薦實驗區區外的投資者來嵐投資,且在項目落戶的過程中起到實質推動作用並獲得投資方和招商單位認可的關鍵個人或機構,包括:社會人士、企業法人、經社團登記的商(協) 會或其他組織機構(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
l 同 1 個項目只認定 1 個招商仲介,若項目出現 2 個或以上招商仲介的,視為 1 個招商仲介團隊。該引薦團隊在申請招商仲介備案時須書面委託其中 1 個招商仲介具體辦理,獎勵金分配由引薦團隊自行商定。
3-2.獎勵條件
l 項目公司是指來自實驗區區外的投資者,並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後在實驗區商事登記,且依法在實驗區納稅、納統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招商引薦項目須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以及生態環保和投資強度要求。以下項目不納入招商引資認定範圍:
l 住宅地產專案(如屬於混合用地,住宅部分在固定資產投資額中予以剔除);區外投資主體已在實驗區註冊納稅,重新變更法人、經營地點、企業名稱、股東增減以及在本區域範圍內搬遷,其經營性質和規模不變的專案;區屬國有企業為主體投資或控股的非自主招商專案(如區党工委管委會指令性專案、重大改革指定專案等)、非經營性專案;爭取的政策性資金項目(中央、省下達的預算內專案);捐贈或公益性項目;股權投資、基金類專案。
3-3.招商仲介獎勵
專案公司自在實驗區進行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符合下列任一獎勵條件時,招商仲介即可申請招商獎勵,但在專案公司商事登記之日起 3 年後申請獎勵的(用地類專案公司,申請獎勵時限可放寬至 4 年),不再予以兌現。引薦項目獎勵金按以下類別分階段發放:
l 項目落地。發生土地交易的專案公司,按照工業用地與非工業用地進行分類獎補。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款在 1000 萬元以下的,按照 1%給予獎勵;在1000 萬元以上的,按照 2%給予獎勵。採取先租後讓方式交易的土地,在專案公司支付租金後,給予 3 萬元一次性獎勵;並在出讓階段,再以所繳交土地出讓款為准進行差額獎補。非工業用地按土地出讓款的 1‰給予獎勵。專案須開工(主體基礎砼體澆搗開始或樁基施工),且按首次入庫的土地出讓款為准。
l 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低於 5000 萬元人民幣,且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所約定的投資強度要求的,專案竣工投產後,根據專案年度固定資產完成情況,按照單個專案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6‰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引薦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總金額不超過 300 萬元。
l 龍頭招商項目。上述項目如屬於近 3 年世界企業 500 強、中國企業 500強、中國民營企業 100 強、臺灣百大等知名企業或其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公司,疊加給予 20 萬元人民幣獎勵。
l 專案公司根據專案進度,在達到以上任一條件時可疊加申請獎勵,但同個引薦項目累計獎勵金不超過 600 萬元。
政策依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招商獎勵辦法》(嵐綜委〔2021〕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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