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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福州市01】優惠政策摘選
來源 :福建省商務廳 | 記者 :數位編輯 | 時間 :2023-12-03 | 109 瀏覽 : | 分享到:

1.《福州市持續推進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榕政綜〔2022〕33 號) 摘選

1-1.國家新開放的高技術船舶、飛機等製造業和國際海上運輸、船舶代理、城市供排水管網、增值電信等服務業的投資項目,外方股東年度實際到資(含增資)超 500 萬美元(含),按 2%折給予獎勵(人民幣),最高 1000 萬元。

1-2.符合一定條件的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年度實際到資(含增資)超 500 萬美元(含),按 1.5%折給予獎勵(人民幣),最高獎勵 1000 萬元。

1-3.用地集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依法優先供應土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70%執行。

 

2.《關於加快福州市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榕政辦〔2019〕106 號) 摘選

2-1.鼓勵企業利用自有用地提升改造,容積率上限根據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同時不超過 3.0;工業用地出讓年期按 20 年、30 年等靈活確定, 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出讓最低價的 70%確定;工業專案用地以租賃方式供應, 租賃期滿後經營良好的,可以協定方式供地。

2-2.屬於我市產業鏈關鍵環節項目和重大產業專案,用地規模、容積率、出讓底價等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

2-3.整合設立產業引導基金(力爭規模達 300 億元),支持金控集團等市屬國企通過普通股或優先股方式投入,完善獎勵補貼政策,優化融資扶持政策,全面加大財政對扶持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3.《福州市高層次人才七條支持措施》(榕政辦〔2020〕114 號)摘選

3-1.在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酒店式人才公寓等人才住房保障, 工作滿 2 年後,可申請享受 180 萬元、130 萬元、100 萬元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

3-2.納入我市“引進培養千名博士”人才計畫的博士研究生,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後給予 30 萬元獎勵。

3-3.給予新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助 100 萬元。給予出站後繼續留榕工作的博士後人員 30 萬元人才獎勵。

 

4.《關於延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綜〔2022〕59 號) 摘選

4-1.市級總部政策支持對象分為綜合型總部企業和職能總部。綜合型總部企業有:製造業,建築業,商貿服務業、物流業等,科技、資訊、仲介服務業等,動漫、創意設計、文化產業等,旅遊業、現代農業,其他行業等 8 大類總部企業;職能總部有:銷售中心、運營中心、研發中心等 3 個類型職能總部。

4-2.綜合型總部企業、職能總部須滿足在福州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資格、統一核算、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 企業數、子公司(或分公司)營收等多個基礎條件,並按照總部企業、職能總部類型,分別提出納稅,或營收、實收資本等方面的具體資料要求。

4-3.世界企業 500 強、中國企業 500 強、中國民營企業 500 強、中國服務業企業 500 強在福州新設立的總部或者區域總部;大型中央企業在我市新設立的一級子公司;省數字辦當年度公佈的我市“獨角獸”企業,可直接認定為總部企業。

4-4.新引進綜合型總部企業按照實收資本的 3%給予最高 1500 萬元的開辦補助;按企業年度地方貢獻的 80%(前 3 年)和 40%給予每年最高 500 萬元的經營貢獻獎(現有總部企業按對比基數年度地方貢獻增幅比例);自認定起,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服務業企業 500 強、民營企業 500 強、中國企業 500 強、世界企業 500 強,給予最高 2000 萬元的一次性晉級獎勵。在本市新建或購置總部辦公用房每平給予 300 元辦公用房補助,租用自用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的40%一次性給予 18 個月補助。

4-5.總部企業新建辦公大樓,出讓底價以不低於基準地價、市場評估價確定,並簽訂履約監管協議(年地方貢獻不少於 1200 元/平方米)。履約監管期滿後可分割銷售,最小分割單元應符合商務辦公用房相關規定。

 

5.《關於促進軟體產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榕政規〔2022〕4 號) 摘選

5-1.年度新增規模以上(即年營業收入達 2000 萬元及以上)並納統的互聯網及相關服務、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企業,給予獎勵,分三年兌現。

5-2.對軟體業務收入首次突破 5000 萬元、1 億元、3 億元、5 億元、10 億元、20 億元、30 億元的軟體企業(含涉軟企業,即軟體業務收入占比營業收入達 30%及以上的企業),予以分檔獎勵,分二年兌現。

 

6.《關於培育服務業龍頭企業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綜〔2020〕261 號)摘選

6-1.年營收達百億元(含)以上,且較上年度營收分別增長 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龍頭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按照其增值稅、所得稅市縣兩級地方留成部分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45%予以分檔財政獎勵。

6-2.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等前提下,允許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產、土地,興辦電子商務、資訊服務、研發設計、創意文化等新興產業及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或高科技服務業。5 年內保持土地原用途、權利類型不變。

 

7.《關於培育工業龍頭企業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綜〔2020〕261號)摘選

7-1.激勵工業龍頭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研發經費支出額的 2%、4%、5%進行研發費用分段補助;給予龍頭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6%補助;對年產值在 5000 萬元以上、稅收 1000 萬元以上且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超過 5%的高研發投入企業, 在享受已有研發經費分段補助政策基礎上,按其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給予 10%的獎勵,最高獎勵 500 萬元。

7-2.對年產值達 10 億元(含)以上,且較上年度產值分別增長 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龍頭企業,按照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市縣兩級地方留成部分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45%予以分檔財政獎勵,用於支援企業擴大再生產。

 

8.《關於培育軟體業龍頭企業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綜〔2020〕261 號)摘選

8-1.年主營業務收入 5 億元以上,或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或上市企業(不含新三板),或入圍全國軟體業務收入前百家、綜合競爭力百強、互聯網百強的軟體企業(集團),同時軟體業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 30%以上的企業,為軟體業龍頭企業。

8-2.軟體業龍頭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 5 億元、10 億元、50 億元、100 億元,分別給予 100 萬元、120 萬元、150 萬元、200 萬元獎勵;首次入選“中國軟體業務收入前百家”“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綜合競爭力百強” “中國互聯網企業 100 強”、積體電路“中國芯”等國家級榮譽,給予 50 萬元獎勵。持續上榜百強榜單,且排名較往屆提升的,再給予 30 萬元獎勵。

8-3.軟體業龍頭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專項,按照專案投資總額的 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中標省外公開招投標項目,單個中標合同金額 500 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合同金額 3%、單個項目不超過 100 萬元、單家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 200 萬元給予獎勵。

 

9.《積極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若干措施》(榕政辦〔2022〕110 號)摘選

9-1.中小微企業 2022 年新購置的單位價值 500 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 按照一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可扣除 100%;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部分,分別減按 12.5%、25%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和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9-2.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 年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 10%和 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小額採購項目(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採購專案,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專案),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對 2022 年新投產納統規上工業企業、規下轉規上工業企業給予資金獎勵。

對二季度新投產納統的規上工業企業,在省級財政給予 10 萬元獎勵的基礎上, 市級財政按相關獎補政策再給予獎勵。

 

10.《福州市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獎勵辦法》(榕政辦〔2022〕16 號)摘選

10-1.2021 年起新註冊成立的持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仲介配套服務機構給予最高 5000 萬元獎勵。

10-2.2021 年起福州市法人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到異地及境外設立地區總部,每增設 1 家獎勵 50 萬元(法人證券業機構獎勵 20 萬元)。

10-3.2021 年起金融機構年度本外幣貸款餘額較上一年度每增加 30 億元,獎勵 5 萬元;小微企業年度貸款餘額較上一年度每增加 5 億元,獎勵 10 萬元,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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