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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依106年8月21日金遊字第1060005752號函中載明「注意」或「禁止」事項,縣府體育場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金門國家公園警察分隊),置若罔聞。 (圖/記者趙靖邦攝)
首先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2條規定,太武山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被劃分為一般管制區。第13條第8款規定,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另外,金管處核發公文第二項的「申請工作車輛臨時通行」,其意思顯然針對載運為「工作物品」,並不包括「表演或其他非工作特權人員」在內,況且第三項說明不得從事與申請事項不符之活動,以補充強調前項規定。第四項說明更清楚,從表定上午7點半開始,「一般管制區」太武山即會出現上千位大量遊客參訪,縣府體育場申請臨時通行證車輛「應該」避開遊客尖峰時段通行。
金管處公文上告知的依法「禁止」行為,縣府體育場回應的事實行為則是,在金湖消防分隊於07:56,接獲民眾119報案前,以兩輛黑色中型廂型車,載運表演人員至太武山上會場。但是車輛行駛至登山途中0.8公里處(亦即位於主辦單位第1站檢錄地點),由於現場大排長龍幾乎至密不透風,民眾為了閃車而推擠,才使現場一位70幾歲的阿嬤昏倒導致疑似「創傷」傳聞。縣府體育場不顧公文上告知即使不是載人的「工作用途車輛」更「應該」避開遊客尖峰時段通行,仍駕駛車輛「載人」同時「硬闖」上山行為,顯然逾越「申請工作車輛臨時通行」的用途,即違反國家公園法及金管處公文中所條列載明的禁止規定,而且有登山民眾氣憤指出,該廂型車載人上山不止在將近8點鐘出事的那一趟。
然而,金管處因而就沒有責任嗎﹖且待我們繼續看下去。國家公園警察分隊長黃章賓則說,太武山登山日前,沒有接到金管處或消防局的通報,救災是消防局的責任,如果我們有接到通報會到現場指揮交通及管制車輛讓他們順利救災,而且往年縣府體育場都有通報我們協助指揮交通,今年卻將我們惕除而沒有通報。關此,參閱72年4月27日公布施行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管理處應核實配置「警察人員」,負責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環境之保護」,並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有關事項。據了解金管處依106年8月21日金遊字第1060005752號函,其中一份副本應已送達與其比鄰而居的國家公園警察分隊,況且金管處就該重要大型活動,也應通知分隊長來處裡與會,因此,不論分隊長黃章賓說明99體育日當日休假與否,亦可由其職務代理人小隊長林信傑指揮調度。再細究公文中載明「注意」或「禁止」事項,其中第六項請縣府體育場確實派駐人員進行「交管」「查核」工作部分。交管工作由無警察權的縣府體育場協助應無疑義,但查核工作依據前述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或另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與各級警察機關權責劃分及工作聯繫要點規定,均賦予國家公園警察分隊執行司法警察職務上的行政罰案件的「調查權」,若當日金管處再次提醒國家公園警察分隊,依送達公文第六項規定要旨,派遣警員至開啟太武山玉章路登山口管制柵門執行查核,落實依法行政,禁止當日載人車輛上山,即不會發生為了閃車而疑似阿嬤昏倒事件,也不會發生事後千夫所指,部分公務員忙著以各種理由圓謊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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