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鑫報實習記者 李秋蓉)
中秋節前夕,縣府政風處特別提醒公務員朋友們,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應予拒絕或退還。

縣府政風處處長柯偉宏表示,秉持縣長揭示「正心正念」理念,期望廉政觀念深植人心,型塑縣府廉能風氣,請各界支持及配合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共同支持政府反貪、反賄政策,確保公務員免於不慎致衍生違失或弊端憾事。
而為衡平公務員廉潔自持的精神,兼顧社會生活禮俗,依據同規範第7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得以參加:(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此外,特別提醒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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