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世界華文大衆傳播媒體協會會員

綜合快訊
夫子之恥!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樓梯間堆置文書雜物 阻塞逃生通道 視而不見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8-02-10 | 4717 瀏覽 : | 分享到:
恥!供教育處職員上班或民眾洽公使用的樓梯間,縣府最高教育指導單位,竟做出士大夫最惡劣的示範,樓梯間猶如儲藏室,不但塞滿各項雜物,甚至四樓防火安全門前樓梯間,堆置各項易燃紙類公文,僅容一人側身出入至頂樓。對此,如遇有火警或其他緊急狀況,再多的滅火器卻面對大樓左側四樓防火安全門無法開啟,後果不敢想像。令人不禁冒冷汗,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坐領高薪的教育處長李文良,竟視而不見。

【記者趙靖邦/金門報導】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位處鄰近民權路的白色四層樓建築物,其中第二及三層樓係由教育處使用。由兩側樓梯上樓,赫然發現自二樓開始,沿著牆壁堆置易燃雜物,甚至面對建築物左側四樓頂樓防火安全門,旋鈕開關失效,任你如何按壓開關仍無法開啟該防火安全門。對此,至縣政府洽公民眾王先生表示,金門最高教育主管單位,竟不知以身作則,萬一發生火災,頂樓安全門又無法打開往頂樓逃生,肯定會發生重大傷亡。


教育處在樓梯間堆置雜物阻塞逃生通道方面


我們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之2規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妨礙出入;所謂樓梯間,即是指與樓梯相連的公共空間。依據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置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處在樓梯間違法堆置雜物,阻塞逃生通道,尤其在右側三至四層樓樓梯間,各擺置一大型公文櫃,櫃內包括各類公文、光碟及其他文書項目,甚至將文書及辦公桌擺置在四樓樓梯間逃生走道,且僅容一人側身通過打開頂樓開口之防火安全門,惟左側樓頂的防火安全門卻故障無法開啟。假設右側二樓樓梯間發生火警而無法往一樓逃生,群眾可能往頂樓避難,又四樓因文書及辦公桌擺置僅容一人側身通過,屆時樓下樓梯間肯定大排長龍,火勢又因文書紙類助燃形成濃煙大火,無法於短暫時間內抵達頂樓避難者,難保其不被濃煙嗆昏而窒息。至於其幸運避難至頂樓者,又因左側頂樓防火安全門故障無法開啟,是時大火或濃煙已竄至頂樓,跳樓逃生的畫面是否會重現?


教育處違法事實,如果發生在民間公寓大樓,主管建管處一經民眾檢舉,肯定予以違規者依法開單罰款,情節重大者,甚至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院地檢署偵辦。而教育處的阻塞逃生通道事實,非一般民眾在樓梯間放置鞋櫃或腳踏車等輕微情狀可比擬。


教育處在設置滅火器及其他應設置標示設備方面


金門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吳科長表示,每年都會針對縣內建築物進行一次例行安全檢查。本次專案檢查,消防局自106111日起至107214日止執行,以春節期間人潮出入眾多場所為主要檢查對象,檢查共計91家,不合格有5家。經查消防局網站,消防局於本(107)年25日更新公告日期,包括公營機構、學校共計13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記者再追問吳科長:「有否對於縣府各機關實施消防安檢?有否不合格者?」吳科長回答:「有實施安檢」、「如果未列入不合格公告紀錄內即表示合格。」


對此,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規定,辦公室屬乙類場所,且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滅火器。記者親見面對教育處右側特殊教育中心四樓層,未見教育處將滅火器設置樓層無開口處,當然未填具「滅火器檢查卡」相關紀錄。


依據設置標準》第31條明確規定,使用辦公室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200平方公尺(約60台坪)設置一滅火器。關此,如果換算成教育處樓層地板總面積且左右兩側通行使用現況,似左右每一樓層應設置一具滅火器。


再依據《設置標準》第31條規定,滅火器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24公分以上,短邊8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18公斤以上者在1公尺以下,未滿18公斤者在1.5公尺以下。關此,左側樓層在二樓檔案室外「滅火器字樣之標識」下掛置一具滅火器,另一具滅火器未依規定懸掛有「滅火器字樣之標識」牆壁上,卻任意放置樓梯間轉角處地上,又未設置滅火器箱以防止其意外傾倒甚至滾落樓梯導致意外發生。兩具滅火器均套上塑膠袋,難道恐其因沾染灰塵而降低其滅火效能?


教育處對於滅火器的設置如此草率,即使另有設置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然有測試過其堪用性嗎?至於其他應設置標示設備,例如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或緊急照明設備有設置否?


對此,消防局已盡責針對「民間」或「機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符合規定者,消防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場所儘速完成改善,後續督促及追蹤場所改善情形直至符合法令規定,惟「機關」教育處公共場所有逐項實施安檢嗎﹖


教育處長李文良利用上班辦公時間處理私事,何以為夫子表率﹖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三日內補辦手續。


去(106)年816日下午4點多上班時間,教育處長李文良於辦公時間內,似未經請假手續亦非因公外出,記者親見其駕駛自用小客車至附近國小接小孩下課,返回縣府面對大門右方停車場內停妥車位後,帶著小孩走向特教資源中心上樓,進入處長辦公室寫作業或休息。經記者回憶1048月份下午4點多上班時間,至教育處拜訪處長李文良,由副處長引領打開處長辦公室大門欲進入,赫然發現處長夫人坐在辦公室內沙發上指導小孩寫作業,且見到有人入內,紋風不動。事後經詢問前副處長(已退休),亦不以為意,似覺得無妨礙,副處長立即掩上大門後,以手勢指示記者離開此處至辦公室大廳。由此以論,自1048月份至1068月份,處長李文良至少2年期間於辦公時間內,擅離職守處理私事,而違反《考核要點》規定。


李文良違法事實,建管處及消防局敢依法聯合實施檢查?縣府政風處敢介入調查?


處長李文良曾擔任金門大學總務處總務長,現又掌舵金門縣最高教育主管機關,當然屬消防法規定對於使用該四層樓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之「管理權人」。「管理權人」李文良深知逃生通道淨空及消防安檢的重要性,卻明知違法,任其堆置雜物阻塞樓梯間逃生通道;滅火器任意放置樓梯轉角處,且未見每層樓無開口處放置有滅火器,當然未見有填具「滅火器檢查卡」相關紀錄。關此,「管理權人」李文良行為是否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而屬重大﹖縣府建管處及消防局敢依法實施聯合檢查,同時實施消防安檢,以釐清其「故意」違法情節重大否﹖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嫌﹖


至於處長李文良於上班時間內,不假外出接送其兒子放學,且任由其妻兒佔據處長辦公室洽公用的桌椅,時任副處長立即關上處長辦公室大門,且不讓記者再進一步了解事實。如果在夏天辦公時間內,家人免費享用納稅人支付的公家冷氣費用或其他屬於縣府公用資源,長達二年或更久期日,電費所費不貲。加上李文良利用辦公時間處理私事,如身分上換成基層公務人員,可能以違反《考核要點》9條規定之「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擅離職守」處分,情狀重大者,甚至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之「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事涉縣長任用政務官政風,政風處能否挺直腰桿依法查處﹖如係與事實不符,亦可藉此還其清白。

  特約網購 > 台灣蝦皮購物商城 
本期廣告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