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靖邦/金門報導】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該縣府公僕就性別平等議題,曾主持行政院與縣府主管機關的聯合座談會
據了解,縣府於103年8月21日,「首次」引進並舉辦性別平等座談會。座談會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長黃碧霞、縣府該位公僕主持,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說明婦權機制運作與重要政策,縣府社會處長方天吉介紹金門婦權機制,金門大學社會工作系主任葉肅科報告金門縣婦女權益促進的困境與挑戰,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系副教授許雅惠專題演講「性別主流化─政策工具與日常實踐」。
公然在健身房內,側身年輕女性公務人員旁脫衣褲,可以嗎﹖
該位公僕平常興趣之一,係赴位於金城體育館內三樓的健身房,即有經常在內健身縣民說,他常來做較柔性運動,同時喜歡跟年輕人聊天。
有位女性年輕運動族說,這位縣府官員,平時來做運動和我們聊天,很歡迎。但他經常來了健身房第一個行為就是公然脫衣褲更換,不顧及我們女性的感受,難怪有些男性年輕人有樣學樣,運動到了一半,赤裸上身展示肌肉,你能責備他們不遵守「健身中心使用規定」嗎﹖
對此,該位公僕,於去(106)12月27日晚上8點多進入健身房,即坐在一位約20幾歲的女性現場管理員旁,邊與年輕朋友聊天,邊脫外褲換上短褲後,又站起脫去內衣裸露上身,再穿上休閒衫。
該女性管理員與之距離僅一肩之隔,卻表示不知其有裸裎的行為,似為該公僕緩頰。惟一般有尊嚴的女性,可能會感受有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該女性管理員是否懼於其官威,而習以為常﹖或者因該公僕職務上相當於簡任10職等以上,即使對於體育場無法定指揮或監督權責,但其一句話即可影響該女性管理員現職的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機會﹖
該位公僕的脫序行為是否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製造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該位公僕既曾主持行政院與縣府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聯合座談會,則合理推論103年前任縣長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規定,賦予該位公僕關於縣府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職掌重任。對此,該位公僕對於防止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發生要件要素知之甚深,於去(106)12月27日晚上8點多,健身房除該女性管理員外,至少仍有3位女性在場運動,卻公然陸續脫去外褲換上短褲,再脫下內衣換上休閒衫,復換穿運動鞋,完全是以「健身房就是我家」的心態,無視在場女性包括基層公務人員的尷尬窘境。
即有在場使用健身器材的女性,私下抱怨說,好噁!對此,該位公僕的脫序行為是否製造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自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