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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同婚交付公投 幸福盟:世界趨勢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8-03-10 | 1209 瀏覽 : | 分享到:
關於同志婚姻重大爭議交付公投,下一代幸福聯盟(下稱幸福盟)表示,民主國家成熟表現婚姻定義公投是世界趨勢。在比較法上,多數國家的婚姻制度仍限於一男一女,這是「通例」。人民提出「通例」作為立法原則的創制,世界各地「至少」有41 個國家和地區,例如克羅埃西亞、斯落維尼亞、斯洛伐克、百慕達等國,都舉辦過婚姻定義公投。而這些舉辦過公投的國家和地區中,也將婚姻是否限於一男一女放入主文中。

【記者趙靖邦/台北金門連線報導】





金門人宗族制度特色,可能因同婚制度而消滅


根據金門國家公園於2010年關於「金門宗族組織與地方信仰」委託研究報告指出,宋代民間開始修纂族譜,明朝中葉庶民可以興建祠堂祭祖,明代中葉福建地區許多宗族建造宗祠以維繫血緣親屬,大宗族漸多。金門蕞爾小島卻有超過150餘座宗祠,每村至少都有一座宗祠,每年清明墓祭與冬至祭祖是島上大事,可說是國內宗族社會典範。


即有聚落耆老表示,歷代祭祀男女之間各司其職,分別很清楚,突然「男男」或「女女」可以結婚,很亂來。以後祭祖後嗣都亂了,同一聚落的宗族血緣親屬關係,可能就沒有了。


公投是憲法的保障,也是公投法第1條主權在民的精神


關於新修公投法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及立法院會議記錄。公投法第1條、憲法第2、第17條,人民之創制複決權要限制需要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幸福盟表示,本次提案應屬「立法原則之創制」,而有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適用。另就議題二,本案並無牴觸釋字748號解釋意旨,屬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


對此,中選會於本(107)年3月9日假中選會10樓會議廳舉行聽證會。出席發言人包括:幸褔盟理事長曾獻瑩、幸褔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許牧彥教授、曾品傑教授、廖福特教授、王韻茹教授、鄭哲民教授、呂瑞貞律師、 裘佩恩律師。


中選會擅自變更公投主文用語,將《同志教育》改成「同性教育」,已涉及違反公投法規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說,針對第二案「適齡性平教育」公投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教育》?目的在於規範教育內容不應放入不適合國中、國小學生的《同志教育》(多元性傾向、多元性別…等)。惟中選會卻依107年3月2號中選法字第1073550125號發文表示,禁止國中、小「同性教育」…。


對此,裘佩恩律師分別爰用101年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公投法主管機關為協助角色,非實質審查角色。96年行政院訴願會見解:只有「事項分類認定」,無實質審查權力。


曾獻瑩說,此公告所增加的議題是一個實質審查,而這已經逾越中選會依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2項所賦予之法定權限。


基於台灣教育體系上沒有所謂的「同性教育」,而「同志教育」是現行法規所定的用語。幸福盟說,中選會在聽證會前發送給幸福盟的公文內容,讓人質疑中選會已逾越公投法所賦予的權限,以實質內容審查剝奪人民的直接民權。


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表示,中選會擅自變更幸福盟的公投主文用語,將「同志教育」改成「同性教育」,使公投主文的意涵顯得不清楚。游信義強調,中選會身為政府機關竟違法創造一個用語,製造公投主文的歧異性,透過中選會的公告,塑造本案公投主文意涵不明,有違人民創制複決的基本權。


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關於中選會就年底大選舉辦公投的聽證會中,幸福盟在今(107)年1-2月至中選會遞交3份公投聯署書,公投題目包括,一、「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二、「適齡性平教育」公投。三、「不改變婚姻定義專法」公投。


幸福盟說,根據人類社會學家學術性定義,多認為婚姻係指透過男女持久性結合生養後代之社會盟約。故此,男女異性結合之婚姻,早於我國民法規範編定前即已存在之家庭社會制度,我國民法親屬篇僅參酌外國立法例就已存在男女結合之家庭社會制度所生結(離)婚要件、財產、親屬、子女等權利義務為規範。


幸福盟就公投提案理由指出,婚姻是由男人和女人締結而成,是人性之自然要求;在正常狀況下,它會自然地生育兒女,延續人類生命,形成家庭、社會以及基本的倫常秩序,為國家創造各種人才與價值。因此,由男女締結而成的婚姻是國家成立不可或缺的條件。存在次序上,婚姻及其形成的家庭先於國家而存在,具有比國家更基本、更重要的價值,沒有婚姻,則沒有家庭;沒有家庭,則沒有社會;沒有社會,則不可能有國家。


幸福盟說,國家不應破壞婚姻的定義,反而有責任積極立法嚴格規範與保護。整個人類社會、文化、倫常、道德皆源於婚姻,並為其所支撐,因而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具有積極不可取代的價值,這也是現行制度性保障婚姻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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