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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色膽包天!無故利用手機偷拍女子如廁 該罰﹖原諒﹖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8-03-24 | 2575 瀏覽 : | 分享到:
色膽包天!疑似金門縣政府職員,竟在縣府3樓北側女生廁所,涉嫌以手機偷拍女子如廁。惟真相究竟如何﹖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全案由金城分局移送金門地檢署依法偵查中。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據民眾報案指出,金門縣政府3樓北側女生廁所,被一縣府男子涉嫌以手機偷拍女子如廁畫面。金城派出所所長林志仁於本(107)年3月2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發生疑似妨害秘密(偷拍)時間係今日下午3點鐘,本所接獲報案後,即派員警查訪,並分別請涉案人、被害人前來製作調查、報案筆錄,本案犯嫌依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嫌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中。


林志仁說,由於案發現場無其他證人在場,該犯嫌以準現行犯論,已約詢查扣其手機,刻由鑑識組還原證據中。至於該犯嫌係初犯或累犯,他說,本案係屬告訴乃論,由於第一次受理被害人報案,據了解該犯嫌為初犯。


設若該犯嫌行為未遂,會被法院處以刑罰嗎﹖


首先依據刑法第315-1條明文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身體隱私部位》者。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本案構成要件,可參考最高法院100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指出。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


對此,設若本案犯嫌手機,經縣警局鑑識組還原證據,確有被害女子下半身如廁畫面,惟該《身體隱私部位》並非本案之被害人,或者畫面僅限於被害人如廁大門及其外觀而已,是否能構成該法條的要件﹖相信一般民眾的法感認為,答案已呼之欲出,因該犯嫌舉動明顯違反被害人主觀上如廁不欲公開的意願(任誰亦相同),況且客觀上以專屬女廁又有該如廁鎖門設備,確保其隱密性環境,如此以論,犯嫌的偷拍舉動,不論有否拍攝到被害人身體私處,似乎著手實行其犯罪行為足已成案。


惟法律白紙黑字可能不是這樣認為,因妨害秘密罪不處罰未遂犯,亦即刑法第315-1條,並未如同刑法第315-2條第4項明文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依罪刑法定主義,假設縣警局鑑識組還原內容欠缺此一《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且實務上,法院對於此一重要證據的欠缺,係採無罪判決。


刑事上無處罰未遂犯規定,是否另有法律處罰明文﹖


基於本案涉案地點在縣府3樓北側女生廁所,屬於公共場所,法院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舉凡故意偷窺他人在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公共場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或者,如犯嫌身分上係縣府所屬公務人員,縣府即可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召開會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被害人性騷擾者,可處罰1萬至10萬元,被害人另可依該法第9條明文規定的對他人為性騷擾者,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犯嫌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界人士認為,站在立法者角度,理由應在於偷拍可罰性較低,由被害人決定是否繼續交由法院偵查判決。對此,設若本案犯嫌偷拍照片還原事證明確,惟被害人顧及犯嫌僅20幾歲的前途而向法院撤回告訴,亦可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犯嫌負擔較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讓這位年輕犯嫌感受較有切膚之痛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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