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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抓到了 涉案人毀損自行車租賃系統螢幕公物 可賠錢了事﹖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8-04-05 | 800 瀏覽 : | 分享到:
金門縣立體育場前K-Bike自行車租賃系統螢幕被擊破損壞,涉案人坦承是在3月30日下午17時左右,借車的時候因為無聊,隨手一拳往螢幕重擊,沒想到就把螢幕打破了,當時因為害怕被人發現所以趕緊逃離現場,沒想到警方那麼快前天就找上門。對此,毀損者更要擔心是,會被追訴「毀壞器物罪」或「毀損公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二類型犯罪處罰,相差很多。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金門縣立體育場前K-Bike自行車租賃系統螢幕,日前遭人發現被擊破損壞。金城分局表示,警方雖未接獲報案,但經由社群媒體資料搜尋發現後,即主動展開調查,調閱周邊與租賃系統監視器,逐筆分析過往人車資料,詳細比對後鎖定特定涉案人,立即通知到案說明。對此,民眾說,才幾天就抓到人,效率超高。


關此,刑法第354條規定的「毀壞器物罪」這樣說的,毀壞前兩條以外之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對此,體育場站自行車租賃系統螢幕係文書、建築物等以外,屬於縣府觀光處主管之公物,遭拳頭擊破致故障不堪用,觀光處對於此一不法行為,如毀損者道歉認錯,追訴﹖原諒﹖


法界人士指出,自行車租賃系統螢幕是否屬於主管機關基於執行職務關係而掌管者,才能判斷原諒和解與否。例如,最高法院74年有一判決,係針對警察局辦公桌上玻璃板遭民眾擊破,最高法院認為「不過為一般辦公用品之設置,僅屬靜態設備與其執行臨檢及查證職務之執行,無何直接關係,不能認為係員警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對此,受損機關即可決定是否要移送地檢署追訴到底﹖或者選擇和解賠錢了事﹖


金城分局表示,涉案人到案說明,承認是隨手一拳往螢幕重擊。對此,螢幕毀損似是故意造成的。惟要了解是該螢幕設置於體育場站,外觀好像是靜態設備,民眾或遊客租借K-Bike自行車,均須透過租賃系統螢幕,始可完成租借手續。關此,該螢幕不像辦公桌上玻璃的那麼靜態,似與觀光處執行「觀光遊憩區公共設施規劃」或其他職務關係而掌管者,有直接關係。如果法院實務見解亦復如此,接下來,該毀損者可能依處罰較重的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被移送地檢署偵辦。


對此,即使受損機關有強烈意願要原諒和解,可賠錢了事,亦不可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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