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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對於鹿鳴公司是否屬於大陸地區總經銷商﹖張鳴仁在臉書上回應相關疑義,表示略謂,有關與鹿鳴的經銷合同我們早向大型律師事務所做合同審查意見書,明確就是《品項總經銷》。第一我們是在設定好產品後再公告,不是合同簽定後再選產品。大陸的中國地區總經銷是指「國代」,就是可賣全國,這只是標題,重點在於內文的設定。
張鳴仁回應前述內容,明確反駁鹿鳴公司係屬《品項總經銷》,換言之,亦即大陸地區《總經銷商》不等於大陸地區《獨家經銷商》﹖有所本﹖
鹿鳴公司被金酒廈門公司依約授予大陸地區「唯一」或「獨家」總經銷權﹖履約中卻出現有另二家台灣經銷商「開放至海外(包括大陸)試銷」。對此,107年3月13日金門縣議會召開第6次第19屆臨時會,由現任金門金酒總經理張鳴仁就金酒公司銷售通路執行情形專案報告,其中議員質詢重點在於「金酒大陸總經銷權」。許建中議員針對「總經銷權」提醒張鳴仁不要成為幫兇,他說,今年開始總經銷味丹可以外銷大陸,黑松以後也能銷到大陸,這樣還有國界的區分嗎?該限制區域就要限制,否則就不用設定合約條件了,金門也不用經銷商,菸酒牌也可以撤掉了。陳玉珍議員針對「開放台灣經銷商至海外(包括大陸)試銷」質疑,黑松公司三年的經銷是104年簽的,當初簽的是什麼合約?現在照報告書內意思是經銷的酒品可以到海外市場去銷售,在海外地區總經銷或者試銷有沒有經過合法、公平、且公開的招標程序?
經銷商定義,有「地區」(區域)或「品項」總經銷之區分﹖
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判決書,有這麼一段見解: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係獨家授權經銷契約,以我國為經銷區域,其依系爭合約及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損害,堪認我國法為其關係最切之法律,準據法應為我國法。系爭合約前言雖未有「獨家」(Exclusive)經銷商之文字,惟依據B表(Schedule B)的內容,足見兩造間約定,在一定時間內,把指定商品(見Schedule A)在指定地區(見Schedule B)的「獨家經營權」授與經銷商即被上訴人,經銷商承諾不經營其他來源的同類或可替代的商品(契約本文2.4c),被上訴人為台灣之經銷商,「獨家」銷售範圍含括台灣之政府機關及工商業界,系爭合約約定伊於經銷地區內,必須盡其努力以推銷及銷售上訴人Mesh AP 產品,每季至少向上訴人購買一○○單位之Mesh AP 產品(見系爭合約2.4b),系爭合約期間內,上訴人為供應Mesh AP 產品予被上訴人之「唯一」供應商,伊不得販售非上訴人所製造之Mesh AP產品(見系爭合約2.4c),上訴人並得隨時調整Mesh AP產品售價(見系爭合約4.2 ),經銷之領域為台灣,產品價格由上訴人決定,屬「獨家」銷售契約為確保市場價格及銷售數量之交易習慣,且上訴人自承除A2 、A5 標案出貨給神通公司及雅比斯公司外,無法提供出貨給其他公司之出貨資料等語,足證系爭合約確以被上訴人為在台之「獨家經銷商」。系爭合約第5.3 條雖約定:「箭橋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經銷商關於本合約之修改」,係上訴人保留修正系爭合約內容之權利,非其尚可指定其餘經銷商之權利。
對此,依據最高法院判決書所載,最高法院肯認「當事人間真意」係以國家地區為「經銷區域」之契約行為,不論在歐、亞、美、非各國或中國大陸地區均相同,上開契約文義解釋上係屬「唯一」或「獨家」(台灣地區)授予經銷權。至於產品項目(亦即張鳴仁所稱品項),再詳細看看最高法院見解指出,「獨家」授權經銷契約,以台灣為「經銷區域」,只要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內,把指定商品(產品項目)在指定地區(台灣地區)的「獨家經營權」授與經銷商。對此,可見法院依雙方契約原意之見解係屬《獨家經銷權》,並未另創「品項總經銷權」以排除《獨家經銷權》。
至於張鳴仁所稱,我們是在設定好產品後再公告,不是合同簽定後再選產品。大陸的中國地區總經銷是指《國代》,就是可賣全國,這只是標題,重點在於《內文的設定》。惟上述最高法院見解已明確表示,指定「地區」(區域)係屬《獨家經銷權》,對此,無論是「台灣地區」或是「大陸地區」均屬之,再明白不過了。何況,招標採購名稱係「甄選大陸地區總經銷商」,文義直白易懂。由此推論,雙方成立合同內容即為「授權大陸地區總經銷商」,張鳴仁所謂《內文的設定》經銷「地區」(區域),亦應與招(決)標公告相同為「大陸地區」,並且排除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例如台灣、香港、澳門等。為此,指定「地區」(區域)係屬《獨家經銷權》的合同約定,始與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相符。
關此,金酒總經理張鳴仁所謂「品項總經銷」用詞,即與上開法院判決理由歧異。而張鳴仁所指稱,有關與鹿鳴的經銷合同我們早向大型律師事務所做合同審查意見書,明確就是《品項總經銷》。金門民眾有興趣瞧瞧,並且說,是否能公開此一大型律師事務所合同審查意見書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見解間之異同,以饗金門鄉親。
無論是許建中或陳玉珍議員就張鳴仁「開放黑松或味丹台灣經銷商至海外(包括大陸)試銷」,尤其大陸地區試銷合法性的質疑,其依據是有所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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